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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执1799号

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美军、尚佃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美军,尚佃梅,王美兵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179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城双园路。法定代表人张维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亚洲,男,1968年4月18日生,该公司员工,住响水县。被执行人王美军,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尚佃梅,女,1981年1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王美兵,男,1982年1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本院在执行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美军、尚佃梅、王美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美军、尚佃梅、王美兵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王美军、尚佃梅、王美兵可供执行的财产下落,申请执行人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美军、尚佃梅、王美兵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洋

代理

审判员  贺永刚

代理

审判员  史伟冬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