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0618号
原告:余姚市丰盈印染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临山镇工业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孙佰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荣灿,宁波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绍兴市上虞中意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徐假村329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沈忠义,该公司经理。
原告余姚市丰盈印染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上虞中意毛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姚市丰盈印染织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丰盈印染织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丰盈印染织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朝晖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段青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