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骆丙刚。
被执行人:张继山。本院在执行骆丙刚与张继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33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7日向张继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继山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继山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家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执12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天利
审判员 李 忠
审判员 朱 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郑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