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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1298号之一

骆丙刚与张继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21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骆丙刚,张继山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骆丙刚。

被执行人:张继山。本院在执行骆丙刚与张继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33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7日向张继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继山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继山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家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执12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天利

审判员  李 忠

审判员  朱 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郑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