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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刑辖1号

武从永涉嫌犯交通肇事案改变管辖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改 变 管 辖 决 定 书(2017)皖10刑辖1号祁门县人民法院:关于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从永涉嫌犯交通肇事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指定你院将该案移送黟县人民法院审判。你院收到此决定后,即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