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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特3号

徐某某、訾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徐某某,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特3号申请人徐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赵东昌,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訾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申请人徐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訾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

申请人徐某某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某某撤回宣告訾某某失踪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余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