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特3号申请人徐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赵东昌,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訾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申请人徐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訾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
申请人徐某某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某某撤回宣告訾某某失踪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余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