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699号
原告:陈应陆,男,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敖正福,男,1980年1月9日生,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莫礼堂,男,1981年12月23日生,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陈应陆与被告敖正福、莫礼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陈应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应陆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祥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廖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