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01民初699号

陈应陆与敖正福、莫礼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应陆,敖正福,莫礼堂,陈应陆,敖正福,莫礼堂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699号

原告:陈应陆,男,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敖正福,男,1980年1月9日生,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莫礼堂,男,1981年12月23日生,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陈应陆与被告敖正福、莫礼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陈应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应陆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祥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廖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