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金溪县秀谷镇。被执行人陈某,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秀谷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陈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7.37万元及利息,未结标的17.37万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爱平
审 判 员 侯志丹
代理
审判员 彭伟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 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