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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7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某,陈某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金溪县秀谷镇。被执行人陈某,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秀谷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陈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7.37万元及利息,未结标的17.37万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爱平

审 判 员  侯志丹

代理

审判员  彭伟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 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