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345号
原告:陶东旭,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曹正利,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陈冠江,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陶东旭与被告曹正利、陈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陶东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陶东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庆厂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章梦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