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691-2号申请执行人李磊,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张涛,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5)鱼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涛在中国银行鱼台支行的账户存款34700元至鱼台县人民法院账户。
二、继续冻结该账户的存款2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许新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