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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691-2号

李磊、张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磊,张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691-2号申请执行人李磊,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张涛,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5)鱼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涛在中国银行鱼台支行的账户存款34700元至鱼台县人民法院账户。

二、继续冻结该账户的存款2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许新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