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策,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伟璇,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杰,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洁,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曾卫红,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上诉人陈策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4民初48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审理。另外,本案事实比较复杂,上诉人一方证据在阳江市,故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更利于查明事实。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有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广州市)法院管辖,但是因该约定管辖法院不明确,视为约定不明,本案不适用约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曾卫红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逸思
审判员 曾文莉
审判员 陈弋弦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