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53号原告周某某,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佳佳,绥阳县洋川镇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丁某某,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被告周某某,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乌江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家骐,该公司经理。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丁某某、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丁 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琪
书 记 员 朱远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