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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3741号

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与泗洪天马箱包有限公司、马永根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泗洪天马箱包有限公司,马永根,邢兔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3741号申请执行人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泗洲中大街32号,组织机构代码70403616-7。法定代表人朱毅,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泗洪天马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上塘镇马巷村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08591514-5。法定代表人马永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马永根,男,194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邢兔花,女,195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本院在执行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诉与泗洪天马箱包有限公司、马永根、刑兔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324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明执行员 禹 怀执行员 江海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雨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