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民初289号

哈尔滨市道外区鑫宝汽车配件商店与苗德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外区鑫宝汽车配件商店,苗德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289号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鑫宝汽车配件商店,地址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尹逊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苗德壮,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哈尔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鑫宝汽车配件商店与苗德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鑫宝汽车配件商店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鑫宝汽车配件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鑫宝汽车配件商店负担。

审判员  于善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孟凡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