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2民初207号
原告:谢梅昭,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告:肖伟平,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告:黄晓红,女,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梅昭与被告肖伟平、黄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梅昭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肖伟平、黄晓红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肖伟平、黄晓红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阮 亮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荣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