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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420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曹永滋、吴兆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曹永滋,吴兆辉,广州曦捷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康王路1083号。

负责人:罗天,职务: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冬梅,潘春花,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曹永滋,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执行人:吴兆辉,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执行人:广州曦捷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5号人防大厦二层北层202房。

法定代表人:曹永滋。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曹永滋、吴兆辉、广州曦捷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586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晖

审 判 员  邹利纯

代理

审判员  彭卫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宇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