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38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建智,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蔡金阳,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孙婷婷,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建智与被执行人蔡金阳、孙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民初字第68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蔡金阳、孙婷婷应向申请执行人蔡建智支付人民币34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蔡金阳、孙婷婷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蔡金阳、孙婷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蔡金阳、孙婷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蔡金阳、孙婷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蔡金阳、孙婷婷尚有34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38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建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彦伟
审 判 员 王耿聪
代理
审判员 鄞志练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施荣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