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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2民初193号

冉燕钗与肖昌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冉燕钗,肖昌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2民初193号

原告:冉燕钗,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

委托代理人:彭永胜,重庆市武隆县白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昌禄,男,1965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支公司,住所地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隆化大道12号(总商会大厦1幢2-13-3、13-4)。

法定代表人:唐昌栋,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冉燕钗与被告肖昌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冉燕钗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燕钗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昌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燕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9元,减半收取49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冉燕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邢二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 员代  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