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财保10号
申请人:史传良,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
申请人:刘庆雷,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
申请人:吴怀霞,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申请人史传良诉被申请人刘庆雷、吴怀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02月05日07时30分许,吴怀霞将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事发地点,乘车人刘庆雷开车门时,将沿商业街由西向东行驶史传良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导致电动自行车损坏,史传良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东阿县交警大队认定,刘庆雷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怀霞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史传良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申请人史传良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怀霞驾驶的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保全价值×万元),并提供了相应财产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怀霞驾驶的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史传良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先旭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韩明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