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482号
原告:南乐县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强,南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主要
负责人:何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果,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鑫达汽车服务���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乐县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利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家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