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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6917号

黄江平与张智灵、胡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江平,张智灵,胡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6917号

原告:黄江平,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告:张智灵,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告:胡嫣,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江平诉被告张智灵、胡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智灵、胡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江平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嫣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江平撤回对被告张智灵、胡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已减半),由原告黄江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晶晶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