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6917号
原告:黄江平,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告:张智灵,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告:胡嫣,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江平诉被告张智灵、胡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智灵、胡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江平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嫣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江平撤回对被告张智灵、胡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已减半),由原告黄江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晶晶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