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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执恢24号

王连君与王文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连君,王文义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王连君。被执行人王文义。申请执行人王连君申请执行王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连君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60元及诉讼费5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连君司法救助金1010元,申请人王连君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王文义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司法救助金101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志远

代理

审判员  李 斌

代理

审判员  金成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