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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执1009号之一

王水波、李炳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水波,李炳水,郑书红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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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0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水波,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区。委托代理人董荣裕,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炳水,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郑书红,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王水波与被执行人李炳水、郑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26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炳水、郑书红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水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炳水、郑书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主动履行所负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在短期内无法顺利执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炳水、郑书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5)翔民初字第2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景贤)

代理

审判员 ( 蔡 礼 节 )

代理

审判员 ( 田 陈 林 )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 员( 张 阿 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