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浙0903刑医1号申请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郭广艺,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舟山市,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暂住于普陀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6日被解除监视居住,现在舟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法定代理人郭某,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舟山市,回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系被申请人郭广艺的哥哥。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郑成,舟山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公诉医申(2017)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郭广艺强制医疗。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履行职务,被申请人郭广艺的法定代理人郭某及诉讼代理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称:2016年10月13日13时许,郭广艺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自家卧室内被褥点燃,在未实施救火措施的情况下离开,导致其所居住的普陀区东港街道瑞丰家园10幢502室家中电器、家具不同程度被烧毁,以及烟雾将楼上602室徐某家中的阳台雨棚及窗帘被熏黑损坏。后火势被舟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普陀区大队扑灭,该次火灾共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0510元。后经舟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郭广艺患有慢性酒精中毒所致精神病性障碍及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申请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被申请人供述、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申请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郭广艺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出对被申请人郭广艺进行强制医疗的申请,提请我院依法决定。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对申请机关提出对被申请人郭广艺进行强制医疗的申请无异议,均同意对郭广艺强制医疗。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3日13时许,郭广艺为发泄情绪,在其居住的普陀区东港街道瑞丰家园10幢502室家中,利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卧室内被褥点燃,在未采取救火措施的情况下离开家中,导致家中电器、家具被不同程度烧毁,同时起火产生的烟雾将楼上602室徐某家的阳台雨棚及窗帘被熏黑损坏。此次火灾共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0510元,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舟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郭广艺患有慢性酒精中毒所致精神病性障碍及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刑事责任能力。为此,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上述事实,有申请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徐某(系瑞丰家园10幢602室住户)的陈述证明,其住在郭广艺家楼上,2016年10月13日13点20分许,其发现楼下502室着火,遂报警,跑下楼的时候遇到李某,李某说火是郭广艺自己烧的。该次火灾造成其家中阳台玻璃窗被烧黑、室内进入一些黑烟。郭广艺自己一人住在502室,事发前天晚上,听到郭广艺在家中敲墙、敲家具。(2)证人李某(系瑞丰家园10幢503室住户)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3日13时20分许,其发现502室着火,后拨打了119。502室住户男子精神不正常,经常酗酒,时常一个人自言自语,听别人说该男子还讲过要杀人放火等话。起火前两天,该男子将家里砸得一塌糊涂。(3)证人邱某(瑞丰家园小区经营小店)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3日下午13点多,其听说瑞丰家园10幢着火,过去看时发现着火的是502室,当时看到502室的男子站在路边,该男子说是他自己烧掉的。该男子经常来其店内买酒,一瓶劲酒两三口就喝光,走路整天东倒西歪。(4)证人郭某(系被申请人郭广艺哥哥)的证言证明,郭广艺从小智障,有残疾证书,经常喝酒、吸烟,脾气暴躁,容易和人吵架,尤其是近期精神异常。案发前几天,郭广艺有过两次裸奔行为。另外,案发前两天,郭某去郭广艺住处发现家中东西都被砸坏,郭广艺一直说隔壁501室有人吸毒;案发当天,郭广艺把电瓶车丢掉,还说要把小区内的小店砸了、要去杀人、跳楼、放火等话语。自己没有能力监管郭广艺,希望政府对郭广艺强制医疗。(5)证人滕某(系被申请人郭广艺主治医生)的证言、舟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住院病史录等材料证明,被申请人郭广艺的病情、住院治疗情况及建议继续住院治疗等情况。(6)警情详单、处警信息、火灾案件信息报表、火灾事故调查登记表、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普陀区消防接报警后前往瑞丰家园10幢502室扑救,后火势被扑灭以及火灾现场情况等。(7)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火灾损失统计表证明,该次火灾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510元。(8)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制作说明、视听资料光盘证明,2016年10月13日13时23分许,大量烟雾从瑞丰家园10号楼冒出等情况。(9)社区证明、残疾人证申请表、残疾评定表证明,被申请人郭广艺系智力三级残疾。(10)情况说明证明,因徐某外出不在舟山,公安机关将鉴定意见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以电话形式告知徐某。(11)户籍信息证明,被申请人郭广艺及其法定代理人郭某的身份情况。(12)破案经过证明,被申请人郭广艺在案发当日被民警抓获。(13)被申请人郭广艺供述,案发当天其用打火机将自家床上被褥点着,后从家中离开。(14)舟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申请人郭广艺精神医学评定为慢性酒精中毒所致精神病性障碍、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法定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15)撤销案件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因郭广艺不负刑事责任撤销案件。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郭广艺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申请机关提出对被申请人郭广艺强制医疗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广艺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复议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红伟
人民陪审员 王玉兴
人民陪审员 薛洪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朱岚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二)被申请人属于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三)被申请人具有(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