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杰出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026752—0,工商注册住所地阜宁县陈集镇镇北路168号,日常经营住所地盐城市文港南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清,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永成,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根全,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盐城杰出物流有限公司、毛永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民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杰出物流有限公司、毛永成分别于2017年1月10日、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盐城杰出物流有限公司、毛永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盐城杰出物流有限公司、毛永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盐城杰出物流有限公司、毛永成各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士平
审判员 李汉林
审判员 惠 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思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