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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30号

钱新生与钱桂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5-16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新生,钱桂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钱新生被执行人钱桂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民初397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钱桂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桂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钱桂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钱桂梅(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3的存款人民币1069156.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丰AUT())O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