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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3977号

某某银行某支行与魏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某银行某支行,魏某某,李某某,鲍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3977号原告某某银行某支行。负责人于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韩某某,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鲍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某支行与被告魏某某、李某某、鲍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某某、李某某、鲍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银行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银行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银行某支行负担94.5元。

审 判 长  杨庆和

人民陪审员  李成学

人民陪审员  黄凤琴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文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