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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1执620号

杨莉与南县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覃良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莉,南县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覃良才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1执620号申请执行人杨莉,女,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执行人南县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负责人覃良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覃良才,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莉与被执行人南县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覃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921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清荣

审判员  彭朝红

审判员  聂 杨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权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