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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财保32号

李小虎、梁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虎,梁冲,梁全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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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32号

申请人:李小虎,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

申请人:梁冲,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

申请人:梁全龙,男,199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人李小虎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梁冲所有的浙J×××××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梁冲所有的浙J×××××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李战所有的位于宿州市西昌南路现代嘉苑5#楼0033幢0602室(房地权宿字第200706284号)。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受理费320元,由申请人李小虎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