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执16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俊。
被执行人:李辉。
被执行人:张克利。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还款41419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辉位于阜南县鹿城镇府前路南侧春光丽景11幢302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10B008**)。现根据申请执行人对该房屋查封的申请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辉位于阜南县鹿城镇府前路南侧春光丽景11幢302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10B008**)。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跃东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杜天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兴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