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8127号
原告:长沙绝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春华。
被告:北京春福硕发食品商行。代表人:毕焕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绝艺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春福硕发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绝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春福硕发食品商行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长沙绝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春福硕发食品商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00元,合计4250元,由长沙绝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何桂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汤文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