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21号原告杨夫生,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被告宁跃小,男,60岁,汉族,住内丘县。
被告原告杨夫生与被告宁跃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2月8日,原告杨夫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夫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夫生负担。
审判员 程文兵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靖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