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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800号

李建洪与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建洪,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800号

原告:李建洪,男,生于1973年2月17日,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长征北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宁兴碧,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建洪诉被告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经支付所欠款项,原告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洪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建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石光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温秋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