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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终86号

钱灵敏、陈金红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钱灵敏,陈金红,肖庆英,钱灵敏,陈金红,肖庆英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8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灵敏,女,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临海市。2012年8月5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收缴赌资四千一百五十元。2016年9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金红,女,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2016年9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庆英,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西省永丰县。2016年9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灵敏、陈金红、肖庆英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浙1004刑初1191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钱灵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陈金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肖庆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钱灵敏、陈金红、肖庆英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灵敏、陈金红、肖庆英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灵敏、陈金红、肖庆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灵敏、陈金红、肖庆英撤回上诉。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4刑初11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仁跃

代理

审判员  王永兴

代理

审判员  朱玲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许雪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