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燕飞,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华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李庄乡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孟林,经理。
原审
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
上诉人王燕飞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华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7民初23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和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林州市,工程所在地及合同的交接地点也在林州市,林州市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由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更方便当事人诉讼。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甲方即河南华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李庄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管辖。王燕飞要求将案件移送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周予崴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宋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