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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字第806-4号

张春红与李凯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春红,李凯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806-4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红,女,汉族,1979年8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李凯钰,男,汉族,1965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以(2015)中执字第806-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凯钰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187号院2号楼2单元18号房屋(房权证号10××44)一套。现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凯钰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187号院2号楼2单元18号房屋(房权证号10××44)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蕊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中执字第806-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春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凯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凯钰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187号院2号楼2单元18号房屋(房权证号10××44)一套。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且该房屋在你单位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凯钰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187号院2号楼2单元18号房屋(房权证号10××44)一套的查封。附:本院(2015)中执字第806-4号执行裁定书1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