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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6105号

慈溪市嘉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慈溪市嘉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潘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6105号

原告:慈溪市嘉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西大街南侧、青工少年宫路西式侧***室。组织机构代码:05828490-7。

法定代表人:季利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晓华,浙江省丽水市政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潘建国,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慈溪市嘉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潘建国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其中1200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14年1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2月16日止,剩余本金7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2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到款项还清日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晓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10月26日,被告潘建国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约定2014年11月25日之前归还,如逾期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实为利息)。借条出具后,原告仅交付了借款本金117600元。借款后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归还了借款本金5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慈溪市嘉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76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200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14年1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2月16日止,剩余本金67600元的利息从2015年2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到款项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7元,由被告潘建国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慈溪市嘉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施丽青

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李张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