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刑终251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战平,男,汉族,1963年10月17日出生,大学文化,原系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执行董事,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住北京市西城区.2015年3月3日因本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孙长江、张蕾,均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战平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5)新抚刑初字第0029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宋战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宋战平,听取其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战平于2005年9月至2007年8月期间,担任北京市xx银行xxx支行行长。2005年宋战平通过北京市xx银行行长易某某认识了江苏省xx银行信贷部总经理金某某。2006年4月,金某某受其朋友宋某某之托,找到宋战平,让其帮忙为北京xx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当时想要贷款2亿元)贷款,用于开发xx湾项目。被告人宋战平遂安排副行长王某办理此事,并于2006年6月26日将1.2亿元贷款办完。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得到1.2亿元贷款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郝某于2006年8月从公司转出300万元人民币到宋某某所在的北京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好处费,送给宋某某,宋某某得到该款后,自己留下人民币100万元,将其余人民币200万元存入户名为梁某某的招商银行景田支行的银行卡内(宋某某以梁某某的名义开户,实际帐户控制人为宋某某),并将此卡送给金某某,作为好处费。金某某得到存有人民币200万元的银行卡后,从卡中取出人民币50万元,于2006年的10月左右的一天来到北京市xx银行xxx支行宋战平的行长办公室,将该50万元人民币(50万元用纸袋装着,共5捆,每捆10万元)送予宋战平。金某某临走时,宋战平还送给金某某一套xx银行纪念邮册。被告人宋战平将人民币50万元占有。被告人宋战平于2015年3月2日,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传唤至检察机关。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等,能够证实本案的来源、立案过程及被告人宋战平到案等情况。2、证人金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4月我受宋某某委托,找到通过北京xx银行行长易某某认识的当时时任北京xx银行xxx支行的行长宋战平,想让他为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贷款1.2亿。后我联系宋战平和宋某某在北京宋某某公司对面一个茶吧见面。金某某给双方介绍后,并跟宋战平说现在宋某某公司准备向工行申请房地产开发2个亿贷款,宋某某是这个公司申请贷款的负责人,等贷款批下来后,能赚到相当数额财务顾问费,到时候,他不会忘记给我们好处,宋某某表示认可,宋战平表示尽力帮忙,并让宋某某过几天将申报的材料拿给他看。当年6月份,xx房地产开发公司得到贷款后,宋某某在北京银信保公司办公室内,给我一张名头为梁某某存有人民币200万元的招商银行卡,我从中提取现金50万元到北京xx银行xxx支行宋战平的办公室,送给宋战平人民币50万元,我走时宋战平送给我一套xx银行纪念邮册。3、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左右,我通过研究生同学万某某(xx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行长)认识了郝某,后我和郝某合作过,大约是2006年到2007年。具体是我过来,郝某成立公司,投资1000万元,盈利后我有百分之五十的干股,我不出资,他每月固定给我开4万元工资。之后就成立了北京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我任这个公司的总经理,来管理这个公司,主要是作资产管理投资和融资服务的。我刚到公司的时候,担任北京xx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但这个执行董事就是挂名,不分管业务,只是有个头衔好听。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最先成立的,之后有的北京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xx控股有限公司,但这三家公司都是郝某投资的。2006年的时候,郝某的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个项目,要开发xx湾别墅需要融资,郝某让我帮忙给这个项目贷款,我准备好贷款所需要的技术资料、数据,跟郝某说我有个朋友叫金某某,他曾经在xx银行干过,并且他的老领导易某某现在任北京xx银行行长,看看金某某能否帮上忙,郝某表示同意。然后我就找到金某某,把郝某这个公司要贷款的事情说了,并让他帮帮忙,在哪个银行能贷款,金某某跟我说让他想想,过了几天金某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说就在xx银行北京x**支行贷款,他认识这个银行的行长宋战平,然后我就把这件事情告诉郝某了,并跟郝某说,现在到银行贷款需要一些费用,到时你给我点好处费,至于我怎么处理你就别管了,郝某当时同意了。郝某也清楚这笔费用是给我用来跑贷款的,我提出签个融资顾问协议,郝某同意并与我签了融资顾问协议,等贷款下来后以顾问费的形式把这笔钱提出来,就是我和金某某为xx公司办理这笔贷款的好处费,但是以融资协议签订的。我这边是以北京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的,郝某那边用哪个公司签的我记不住了,但是协议上面有郝某的签名,按照实际贷款额的平均收益1.25%提的,这个是我提出来的,这个费用是比较低的,协议我现在没有,不知道在xxx公司是否还能找到,郝某那边可能找到吧。我和郝某谈这件事以后就把这件事情告诉金某某了,意思说贷款下来后郝某能给我们点费用,当时金也同意了,之后金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找宋战平,并且告诉我宋战平的电话,然后我拿着事先准备好的贷款材料就到北京xx银行xxx支行找到宋战平并说明来意,宋战平安排主管贷款业务的一位王行长,具体让我和她联系,后关于贷款的事情我就和这个姓王的女行长联系的,后来贷款下来了,总共是1.2亿。贷款下来后,郝某就按协议约定的百分点,总共提了300万,郝某把这笔费用汇到xxx公司,我就把这笔钱汇到了深圳银河证券深茂营业部的帐户上了。这笔贷款大概用了二个月的时间批下来的,有些贷款即使符合贷款条件,也不一定能贷得下来,如果通过一些关系,找到些熟人能顺利贷下来。这笔钱下来后,我就把这300万转到了深圳银河证券深茂营业部的帐户上,这个帐户是以梁某某的名义开的,但这个人我不认识,这个人的身份证是2004年在深圳捡的,具体什么地点我记不住了,然后我用这个身份证开的户,这笔钱到帐后,我从这个帐户转到招商银行的储蓄卡上200万,这个卡也是以梁某某的名义开的,转到这张卡上后,我就给金某某打电话告诉他贷款下来了,我们在xxx公司我的办公室见的面,我说贷款下来了,总共提了300万元,我自己留100万给你200万。我把招商银行存有200万的卡给了金某某,他收下后,说了几句就走了。金某某怎么提的钱我不清楚,但我印象中这张卡后来他又还给我了。4、证人郝某证言证实,2006年4月份左右,我们xx公司xx湾的项目需要1.2亿的贷款,我找到我的合作伙伴宋某某让他帮我找贷款。过了几天,宋某某跟我说,他有个姓金的朋友,与时任xx银行北京分行行长易某某有亲属关系或是以前的同事,反正是有一定关系,他可以帮忙在xx银行做这笔贷款,并提出事成之后要贷款额度的百分之2.5的好处费,我说尽快办成可以给。因为当时我们公司急需资金,宋某某跟我说通过姓金的运作,可以在xx银行把这笔贷款尽快批下来,就因为可以缩短贷款周期,我才让宋某某去联系关系办理贷款这件事的,我只是找的宋某某,他找的姓金的,至于姓金的找的谁,他们具体是怎么操作的我不清楚,我只记得大约过了一个半月,这笔1.2亿的贷款就批下来了,贷款批下来以后我就让财务把300万的转账支票给了宋某某。这个数额是宋某某定的,他和姓金的怎么商量的,我不清楚,这个钱到他们那里之后怎么分配,我也不知道,其实就是贷款的好处费,如果不通过关系找银行的人,很难在短时间内拿到这笔贷款。5、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06年我在xx银行北京x**支行担任副行长,我主要负责法人业务,负责与企业有关的信贷业务。我担任xxx支行副行长期间办理过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公司贷款业务(1.2亿),我当时负责信贷工作,贷款的具体经办由我们负责。我们主要负责对企业贷款情况进行调查,最终的审批权在xx银行北京分行,我行贷款的流程是,需要贷款的公司向我行提出贷款申请,我行的调查员(客户经理)对该申请公司进行初步调查,认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经理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期间让该公司补充贷款所需的材料,调查报告完成后,由客户经理将该材料拿给科长看,科长看后,将材料交给副行长看,副行长看过后,把材料给行长,都看过情况后,认为符合条件,由行长决定向分行报请审批,分行同意审批后,我行再分批发放贷款。xx公司也得履行这个程序,xx公司贷款项目是宋战平行长交给我的企业材料,让我看看是否符合我行的贷款要求,我把xx公司申请贷款的材料交给我们行公司业务部的曾某,让他们进行调查。这笔贷款符合法律及企业贷款相关规定。上级银行也会对该笔贷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条件,上级银行才会同意发放贷款。对于贷款的受理到审批,时间上没有规定,最快也得几个月,多方面原因,会影响贷款的时间,比如企业的条件,企业提供的材料是否完善,我行办理人员的办公时间等等,得根据具体情况定,但xx公司的贷款比同期的贷款要快。宋战平和我去这家企业考察过一次,因为考察企业是我的工作职责范围,我必须去考察企业。行长一般会到大企业进行考察,不会每个企业都去,该笔贷款现在已还清了。6、证人邓某证言证实,2006年我在xx银行北京x**支行担任公司业务部经理,负责公司业务部的全面工作,包括贷款调查、营销、整个部门的行政业务管理。在担任xxx支行公司业务部经理期间,办理过北京xx房地产开发公司贷款业务(1.2亿贷款),时间有点长了,当时应该对这个公司了解些,现在有点记不清了,我们当时主要根据贷款的规定,对这个公司进行调查,具体的调查事项由我们部的调查员曾某负责。我负责公司业务部的全面工作,调查员调查工作完成后,把调查报告材料都汇报给我,我看这家企业是否符合贷款的规定。贷款业务有的是需要贷款的公司向我们申请,也有我们调查员营销回来的,需要贷款的公司向我们提出贷款申请,我行的调查员(客户经理)对该申请公司进行调查,认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调查员形成调查报告给我看,我看过后认为都符合规定,经过主管行长王某同意后,将调查报告和材料上报给分行公司业务部,公司业务部再报给分行审贷会,审贷会经过审查同意后,会下发一个同意批复,我们会根据批复准备发放贷款的材料,同时将批复和办理贷款材料交给公司信贷部审查,由他们审查后交给副行长,副行长看过后给宋战平行长,行长同意后,上报给北京分行,分行才按规定发放贷款。汇超房地产开发公司这笔贷款业务也是依照这个流程申请办理的,需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抵押贷款手续等,材料都齐全,并符合法律和企业贷款相关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贷款通则》要求,最长回复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最短时间没有规定,2006年,我们xx银行普通的办理期限是一个月到三个月,多方面原因会影响贷款的时间,比如企业的条件,企业提供材料是否完善,我行办理人员的办公时间等等,得根据具体情况定。该笔贷款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快的,肯定有通过关系过来的。该笔贷款分行同意后,我们根据分行的回复意见,开始做放款手续,具体放款手续由信贷员负责,我负责审核上报,逐级上报到行长同意后发放贷款,放款材料档案里都有,以材料为准。这笔贷款现在己还清了。证人曾某的证言与证人邓某证言基本一致。7、证人罗某证言证实,2006年我在xx银行北京x**支行的信贷管理部做审查人,主要负责对贷款的贷前审查,我审查调查人给我的企业贷款材料,是否合格、齐全。2006年,在担任审查人期间,办理过北京xx房地产开发公司贷款业务(1.2亿),我当时就是负责审查工作,我审查公司业务部调查人给我的企业贷款材料是否合格、齐全,根据材料我做出审查意见,材料合格齐全的,我会将材料交给我们部门经理张某某,由他看过材料后,交给主管信贷的副行长王某,王某看过后,将材料交给行长宋战平。张某某大概在2007年离职了。2006年我行贷款的流程是由需要贷款的公司向我行提出贷款申请,我行的公司业务部调查员对该申请公司进行全面调查,认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调查人形成调查报告,后将材料交给分行审贷会审查,审贷会审查这笔贷款是否符合法律条件,审贷会同意后会给我们行下发一个贷款批复,调查人把企业贷款材料和审贷会的批复给我们后,由我们进行形式要件合规审查,对于缺少、不符合规定的材料,我们会通知调查人,让他跑具体业务补全相关材料,材料都全并且符合规定后,交给主管贷款的副行长,副行长看过后,把材料给行长,都看过之后,认为符合条件后,走银行电脑系统报告分行,分行有权签批人签批后,我行按规定发放贷款。xx房地产开发公司这笔贷款就是这么申请的,手续齐全,合规,符合法律及企业贷款相关规定,部门审查贷款没有具体的规定,简单的当天就可以完成,复杂的最多一个星期也能审查完成。我当时审查了5个工作日。现在这笔贷款还清了。8、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我是宋战平的妻子。我家里有资产大概八百多万,基本没有存款,都在我和宋战平理财和股票的账户上,我的账户名下的能多点。宋战平以前在xx银行工作的时候,每年收入二三十万,他到渤海银行后每年能给我三百多万,有的是打到卡里,有的是现金,具体多少我也记不清了,一般都打到卡里。石景山的两套住宅是全款买的,大概在2007年买的,两套大概180多万,房款分二三次交付的。当时宋战平从xx银行贷款50万元,我们手里也有一些存款,我们基金股票里也有一些钱,凑在一起交的购房款。宋战平和我说过贷款的事,因为他当时在工行工作,具体贷款的事,我不了解,都是他办理的,贷款下来后,他给我50万元现金,让我把这钱存起来,和之前家里的存款放到一张卡上用来支付购房款。我是2007年3月16日把50万元现金存到我xx银行卡上的,后又转到宋战平工行账号上的。9、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我是1990年来深圳的,主要是干电工。我不认识宋某某,我没用身份证在招商银行开过户,也没有在中国银河证券开过股票账户。2001年我身份证丢失了,是在中山市丢的,我当时是司机,开车时不小心包被偷走了。10、干部聘免审批表、中国xx银行北京市分行委员会文件,能够证实2005年9月28日xx银行北京支行以工银京党发(2005)64号文件聘任宋战平为xxx支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年8月24日,经xx银行北京支行以工银京任免(2007)133号通知,免去宋战平同志xxx支行行长职务等事实。11、中国xx银行房地产借款合同及银行贷款凭证,能够证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6日从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支行贷款人民币1.2亿的事实。12、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取支票审批单、银行进帐单、银行存款日记帐、股票明细对帐单等书证,能够证明宋某某从汇超公司提取人民币300万元转到北京xx置业有限公司,后转入北京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后又将此款转入中国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xx证券营业部(名头为梁某某)的帐户上,宋某某留100万元,其余200万元存在梁某某招商银行卡中。金某某得到此卡后,从中提出50万元等事实。13、中国xx银行北京支行关于对CM2002系统审批流程环节重新设定的通知、中国xx银行北京分行行长转授权书等书证,能够证明贷款流程及授权等事实。14、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湾项目3亿元授信额度及一期1.2亿元贷款的调查报告及贷款相关审批手续等书证,能够证明xx银行北京支行xxx支行给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1.2亿的审批手续的事实。15、被告人宋战平个人信用贷款申请审批资料、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借据、贷款用途使用说明,能够证明被告人宋战平于2007年3月16日从北京xx银行个人贷款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16、中国xx银行北京分行个人业务凭证等书证,能够证明被告人宋战平于2007年3月6日11点23分32秒得到贷款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17、中国xx银行北京分行个人业务凭证,能够证明宋战平的妻子王某1于2007年3月16日11点31分35秒在北京xx银行存入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18、被告人宋战平供述(2015年3月17日在侦查机关):2005年年初,易某某从江苏省xx银行调到北京市xx银行任行长,我组织一个参观中南海的活动,实际上就是为新调来的市行行长易某某组织的,当时易某某随行人员中有一个叫金某某的。活动过程中,易某某把我叫过去,介绍我和金某某认识,同时告诉我金某某是他的老部下,在江苏省工行任信贷部总经理,我和金某某互相留了联系方式。2006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已经调到北京市xxx支行任行长,金某某给我打个电话,说其朋友在北京有个很好的房地产项目,需要贷款,问我能不能帮忙,我说金总的朋友需要贷款,肯定没问题。我和金某某说让他们来找我。几天后,金某某约我在一家茶吧见面,好象是北京三环附近,具体地点记不清了,见面后,金某某向我介绍了要贷款的房地产公司的经理宋某某,金某某让宋某某把贷款项目简单说了说,想从我行贷款人民币二亿,希望我多帮忙。金某某还和我说事成之后不会亏待我。后金某某让宋某某回去准备申请贷款的手续,准备好后,送我单位。几天后,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要给我送材料,我让他直接来到我的办公室,并把我们行负责贷款业务的副行长王某也叫过来了,我让宋某某把材料给她,并让王某多关注这个项目,在这期间我还带着王某去过一次宋某某所在的公司,听了他的项目介绍。这个项目是开发一处别墅区,当时在他们公司接待我们,给我们介绍项目的是一个年轻的男性职业经理人,宋某某介绍是高薪从别的公司挖来的,还看了开发项目的沙盘等介绍材料。从宋某某公司回来,我和王某研究是否可以给他们公司别墅项目做贷款,王某也不太敢拿主意,因为北京的房地产开发已经走了下坡路,然后我又咨询了一些业内人士,说北京的别墅项目的开发手续很难审批,既然那家公司能拿到审批许可,就很难得了,前景肯定好,正好我们行也有放贷任务,这个项目又是金某某介绍的,所以就安排王某按程序给宋某某公司办理贷款业务了,具体的贷款金额记不清了,应该是二亿元左右,以贷款合同为准。后续办理贷款手续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都是我们信贷部门的同事办理的,我没有参与。2006年六七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应该是宋某某公司拿到贷款后,金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要找我,我就让他来我办公室。金某某到我办公室说宋某某公司的贷款批下来了,很感谢我的帮忙,然后就从他的拎包里拿出一个纸袋给我,说是一点心意,表示感谢,我没有说什么,客气几句就收下了。金某某临走时,我送了他一套工行纪念邮册。金某某走后,我打开纸袋发现是现金50万元,都是成捆的百元面值,每十万元一大捆,共计五捆。我把这50万元放到我办公室保险柜里,后我分三四次拿回家,每次拿个十万、二十万那样,都交给我妻子王某1了,后陆续用于家庭投资理财了。这50万元不是金某某个人给我的,因为金某某只是介绍贷款的中间人,他不可能自掏腰包给我钱,金某某只是个中间人,这笔钱肯定是谁得到贷款谁出的钱,应该是宋某某所在公司的老板出的钱。宋某某送这50万元,是因为宋某某的公司在我这贷的款,我是行长,宋某某通过金某某找我帮忙,我作为行长,直接安排手下的人去帮忙办理贷款的手续,有我的帮忙,在我们行办理手续期间会节省时间,缩短审批周期,让宋某某公司尽快拿到贷款,给我钱也是为了感谢我。被告人宋战平于2015年6月4日供述,我把金某某给我的现金50万元放在我保险柜里,大概在2007年3月份,当时我家准备买房子,我取出这50万元,给我妻子王某1,让她存进她的银行卡里,告诉她这是买房子的钱,让她存好之后再转给我,王某1把钱转到我卡里后,我就把这笔钱转到证券账户了。被告人宋战平在庭审中推翻原供述,否认收到金某某所送的人民币50万元。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被告人宋战平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宋战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检察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宋战平的违法所得50万元人民币,依法予以追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战平的上诉理由是:我没有收受金某某给付的贿赂款人民币50万元,我没有犯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战平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战平犯受贿罪事实清楚,原审判决书中列明的经原审庭审质证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战平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战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战平所提其没有收受金某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50万元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宋战平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战平收受金某某所送贿赂款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不仅有证人金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还有银行进帐单等书证在案佐证,且宋战平在侦查阶段对上述事实亦曾供认,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顶伟
代理
审判员 赵 湃
审 判 员 车 亮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