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821号原告徐某,女,汉族,1984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被告朱某,男,汉族,1981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占卿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红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