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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821号

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821号原告徐某,女,汉族,1984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被告朱某,男,汉族,1981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占卿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红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