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3民初53号
原告:刘现楼,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舜,固镇县任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现旺,男,195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原告刘现楼与被告刘现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现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现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现楼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刘现旺偿还我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其诉称的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3日,刘现旺以其好友做生意进货需资金为由向刘现楼借款20000元,约定利率1.5%,归还日期为2016年8月23日,当日我将20000元交付给刘现旺。2016年2月25日,刘现楼刚卖完猪,刘现旺再次找到刘现楼借款3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3月4日,因借款时间短,没约定利率。上述两项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拖而不还。刘现旺未到庭亦未作答辩。本院经庭审调查,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2016年2月23日,刘现旺找到刘现楼,以其好友做生意进货需资金为由向刘现楼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还款时间为2016年8月23日,当日刘现楼将20000元交付给刘现旺。2016年2月25日,刘现旺再次找到刘现楼借款,刘现楼又借给刘现旺3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3月4日。上述两项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刘现旺仅支付1800元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他利息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录音资料两份、证人刘某1、刘某2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现旺向刘现楼借款,刘现楼履行付款义务后,刘现旺理应承担偿还责任。故对于刘现楼要求刘现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现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现楼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刘现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永俊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年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