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5民特143号

江津区茂源床垫厂与黄永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江津区茂源床垫厂,黄永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特143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江津区茂源床垫厂,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支坪街道办事处仁沱社区新滩居民组,注册号500381600631802。经营者廖忠云。

委托代理人:尹晓娟,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黄永静,女,汉族,1973年12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津区茂源床垫厂申请撤销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津劳人仲案字[2016]第1254号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江津区茂源床垫厂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津区茂源床垫厂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江津区茂源床垫厂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江津区茂源床垫厂负担。

审 判 长  江信红

审 判 员  邓方彬

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