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2民初37616号

韩团良与北京九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团良,北京九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民初37616号原告韩团良,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花吐古拉镇白音花林场嘎查农民。被告北京九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415房间。法定代表人祖克拉古丽·吐尔孙。

原告韩团良与被告北京九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度教育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韩团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度教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团良诉称,2016年5月29日至2016年8月30日期间,韩团良受雇于九度教育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月劳务费3000元,韩团良在九度教育公司处工作3个月,劳务费共计9000元,九度教育公司财务科向韩团良出具欠条一张,经韩团良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九度教育公司支付韩团良劳务费9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九度教育公司承担。被告九度教育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9日至2016年8月30日期间,九度教育公司雇佣韩团良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约定月劳务费3000元。2015年8月31日,九度教育公司向韩团良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韩团良于2016年5月29日至8月30日,在九度教育从事保洁工作,共拖欠工资9000元。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九度教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根据查明的事实,韩团良为九度教育公司提供劳务,九度教育公司应依约、足额支付劳务费。现九度教育公司向韩团良出具欠条足以证实九度教育公司拖欠韩团良劳务费。故对于韩团良要求九度教育公司给付劳务费的诉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九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韩团良劳务费人民币九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九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书通

人民陪审员  李淑玲

人民陪审员  胡晓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