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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执字第1409号

陈国华申请执行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国华,杨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1409号

申请人:陈国华,男,生于1965年4月15日,汉族,住阆中市。

被执行人:杨杰,男,生于1959年11月26日,汉族,住阆中市。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阆民初字第3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承包了巴中市巴州区平梁乡同心村村道公路硬化工程,应在巴中市巴州区平梁镇财政所领取工程款15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杰在巴中市巴州区平梁镇人民政府应领取的工程款15万元予以划拔。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蒲剑平

审判员  颜志军

审判员  孙兴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蒋长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