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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1460号

无锡恒隆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集捷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无锡恒隆地产有限公司,上海集捷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无锡恒隆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被执行人上海集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上述当事人之间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沪01执1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裁字第186号仲裁裁决书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恒隆地产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集捷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23393.73元,并要求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仲裁费7933.5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长黄小山、

审判员金涛、

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集捷投资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裁定驳回上述申请。经向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2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2015)沪仲裁字第186号仲裁裁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小山

审判员  金 涛

审判员  章 跃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