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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87号

周代明、肖平申请执行攀枝花市龙腾四海农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代明,肖平,攀枝花市龙腾四海农牧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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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87号申请执行人周代明,男,1972年11月8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申请执行人肖平,女,1974年9月30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龙腾四海农牧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吴文英。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4民终15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代明、肖平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代明、肖平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龙腾四海农牧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4民终1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俆翊翀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清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