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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执1503号

廖建伟、金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建伟,金燕,金军伟,汪文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1503号

申请执行人:廖建伟,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执行人:金燕,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执行人:金军伟,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执行人:汪文飞,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1181民初457号廖建伟与金燕、金军伟、汪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汪文飞名下车辆已查封,下落不明,已上网布控,申请人同意本案先予以程序终结,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81执15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瞿一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周 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