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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行初1号

林范英与汶上县房地产管理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范英,汶上县房地产管理局,林范辉,林范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830行初1号

原告:林范英,女,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被告:汶上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汶上县尚书路中段333号。

法定代表人:崔文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延文,男,汶上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正,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范辉,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第三人:林范光,男,成年,汉族,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范英诉被告汶上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林范辉、林范光认为侵犯房产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被告汶上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行政职权,已于2016年9月28日转由汶上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进行行使,故原告现将汶上县房地产管理局列为被告,系错列诉讼主体。因此,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范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福科

代理

审判员  张 鹏

代理

审判员  段东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袁 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