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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8执9号

申请执行人个旧佳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德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个旧佳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德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8执9号申请执行人个旧佳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建设路219号。法定代表人佘永刚,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德海,男,1978年7月10日生,壮族,元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个旧佳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德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德海履行了全部案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元阳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8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普爱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苏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