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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174号

王久国申请执行杨兴明、三台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久国,杨兴明,三台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王久国,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刘营镇。

被执行人:杨兴明,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北路长虹。

被执行人:三台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长树,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18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久国与被执行人杨兴明、三台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兴明、三台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杨兴明或三台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7618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巫永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梦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