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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1997号之二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宗美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宗美电器有限公司,陈有庄,张建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9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新建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68530578N。

法定代表人:万克俭,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余姚市宗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低塘街道沥网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4468931-0。

法定代表人:张建芬,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陈有庄,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张建芬,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宗美电器有限公司、陈有庄、张建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余姚市宗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低塘街道沥网村的商业房地产。因上述财产本院依法经过二次拍卖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余姚市宗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低塘街道沥网村的商业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低塘街道字第××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余国用(2008)字第052**号]及其他地上建筑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