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田益民,男,1972年1月23日生,现住宁都梅江镇。被执行人曾伟生,男,1962年5月7日生,现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田益民申请被执行人曾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30民初396号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曾伟生应支付申请人田益民案款327412.0元,承担执行费4811.18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27412.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曾伟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10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建华
审判员 潘小平
审判员 陈春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肖著俊 来源:百度“”